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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离婚争议咨询案例中,涉及的难题大多数是关于女孩的抚养权或者房产分割等,这二者是争议性非常多的再婚话题,那么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解决呢?现在花镇小编带你知道相关法律法规。
一、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通常来说,夫妻两人通过法庭案件离婚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看法,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大幅下降的城镇里,房屋问题针对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的难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变成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产分割的状况非常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妇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且付清全部款项,应属于一方的婚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规定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后财产,为夫妇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要求: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感情关系的再现而转换为夫妇一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款项,并获得了地产证,那么该住宅无疑是婚后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规定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规定分割。产权证虽然是质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获得产权证的房子就必须是婚前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后是否已还清全部款项,既对房子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再婚夫妇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应属于一方的婚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规定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的归属问题,由于这也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出现了差异,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必须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规定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获得通常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期限等挂钩,所耗费的成本要远远超过房屋的行业价值。而且当时分得房屋的状况又有许多详细情况,使得处理这些房屋纠纷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员工名下,这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确立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要求,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之后所得,且用父母共同财产购买,应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四)夫妇两人婚前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比如贷款)住宅,应属于丈夫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两人的名字,均为夫妇一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换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总额计算,取得房产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屋购买价是50亿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亿元,现值60多万(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下述公式分割,60万元的折现减去30多万贷款等于30亿元,30多万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获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产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按揭本金及费用。
(五)父母一方婚前通过分期还贷购买的房子,婚后夫妇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
然而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再婚房屋增值部分或者婚后用婚前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一同财产,既按照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前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贷款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个别不应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判定。
(六)父亲出资给儿子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分手前,父母为两人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女儿的个人赠与,但父亲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两人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妇两人的赠予,但父亲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状况:在离婚时,一方时常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亲借的,不是父亲赠予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心态,如果另一方不证实,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设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成为第一人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依法上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一人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割?
房产证上不仅有父母两人的名字外,还有孩子以及父亲的名字。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如下机制:(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依法上诉;(2)依据当事人的办理,将诉讼终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按照析产的裁定结果,对夫妻共有个别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结婚纠纷咨询: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租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巨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两人婚后一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后两人婚姻感到好或出于其它因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出来。结婚后因婚姻破裂分居,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规定分割。具体分下列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租房,且付清全部款项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能够判定为夫妇一同财产。
2、婚前双方一同出资购房,但未还清全部款项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父母共同财产。
然而,婚前双方一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卖房协议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两人相互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情感和防止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已经获得产权证的有纠纷且协商不成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要求:离婚时两人对已经获得所有权以及未能拿到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庭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得完全所有权后,有纠纷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庭提起民事。
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已经获得产权证的房子没有纠纷,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庭还是可以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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